湖北两教师状告高校侵占技术股权收益 获赔百万元
【案情】
彭某和田某是湖北省某大学的老师,两人和另一位老师共同组成的三人课题组经过多年研究,开发了一项名为“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生产技术”的职务技术成果。1999年,学校将这项技术转让给了河北省的一家公司,获得100万现金收益及该公司10%的股份。
转让后,校方向课题组成员发放了86万元,作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
十年后的2009年12月,学校将其持有的10%河北公司股权经过拍卖程序,转让给了其他公司,该校从中获得545万元股权转让款。但这一次,无论是转让前的股权还是转让后的股权收益,课题组的三位老师却什么也没得到。
在这次转让交易之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发布了一份《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意见(试行)》的文件,其中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该校于2009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也规定,技术转让净收入的70%,以及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70%股份,须一次性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这份文件还强调,要制订有利于校企合作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提高重大横向科研项目与纵向科研项目的比较权重。
彭某和田某认为,其所在学校对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取得的收益,应当依法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分配奖励报酬,但该校只向课题组分期支付了技术转让的现金收益,却一直未向课题组分配股权收益,在拍卖股权获得545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也未支付相应的奖励报酬。在久久不得校方回应后,两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545万元股权转让款中,76%的份额即414.2万元属于技术股份,该校应当按照2009年10月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将414.2万元中70%的份额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给三位课题组成员。
据此,法院判令该校向彭某和田某各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96.6万元。一场涉及知识产权转让股权收益官司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创新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童海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案中,学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的内部文件,即是学校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的政策,在文件规定的奖励报酬条件成就时,学校应当遵守自己制定的文件的相关规定。学校于1999年即已持有合作单位的10%股权,但直至2009年拍卖该股权时仍未就该股权本身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或支付报酬,现股权已经增值并已被拍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理当享有在此期间股权的资本增值收益。因此,法院判决教师胜诉,既是为了鼓励科技研发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也体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关于保护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的法律精神。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