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落马高官采用指定管辖 专家:成有效司法模式
■上级司法机关决定将其负责办理的案件由下级司法机关办理,或者将下级司法机关负责办理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司法机关办理,是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重要情形。十八大以来,查处的省部级高官超过百人,其中90%都是采用“指定管辖”办法。
■指定管辖和异地审理有利于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扰,回避了官员在原任职地的人际影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查办和公正审理。
有媒体统计官方发布的消息显示,中纪委2016年一季度已完成对11名省部级官员严重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11名官员是:白恩培、梁滨、聂春玉、白云、秦玉海、隋凤富、杜善学、武长顺、陈川平、朱明国、王敏。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工作报告中一次性列举了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这28名高官的审判安排,将依法公开审判。据此,有媒体将2016年称为“审虎年”。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已超过百人,其中90%都是采用“指定管辖”办法——被指定到了官员曾任职以外的地区提起公诉、审判。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在侦查、起诉、审判省部级以上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指定管辖很有必要,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这项制度的运用,总体形势良好,有效惩治了当前频发的省部级高官腐败案。
大致经历相同的被查办轨迹
中纪委移送——最高检审查立案(或交办)——审查起诉——异地受审——秦城监狱服刑。十八大后,已经获刑的省部级高官,大致都经历了这样相同的被查办轨迹。
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在河北廊坊受审,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在山东烟台被提起公诉……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一大批省部级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检直接立案侦查或交给省级检察院查办;侦查终结后,再依法指定地方检察机关起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表示,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腐败大要案,一般采取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检、最高法也都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指定管辖的适用。他说:“指定管辖一般会产生异地审理的后果,过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少;而在当前,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是应对高官腐败案的一种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指定管辖适用于腐败案件始于2001年,辽宁省沈阳市“慕马大案”案发后,中纪委在当地办案屡屡受到阻挠和干扰,连续有司法人员因泄密而被追责。为了切断“关系网”,最高法指定江苏省和辽宁省的7个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之后,高官职务犯罪异地审判的模式逐渐明朗,如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等。
“指定管辖和异地审理有利于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扰,回避掉官员在原任职地的人际影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查办和公正审理,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张建伟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们通常说的管辖权,指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管辖。换言之,侦查管辖、起诉管辖通常是对应审判管辖确定的,但侦查管辖和起诉管辖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空间。”陈光中认为,从侦查属性上看,司法实践中奉行上命下从、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理论上最高检直接侦查或交办案件,再由“两高”指定地方司法机关起诉、审判,这些都没有问题,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侦查管辖可以有灵活性
“一般来说,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案件,最高检反贪总局会直接立案侦查,如周永康案、令计划案、苏荣案等。但是,反贪总局的办案力量毕竟有限,省部级以上官员的案件一旦多了,最高检就只能将侦查权下放指定给省级检察院管辖。”陈光中说。
对于省级检察院来说,在查办省部级官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采取成立办案组的模式来完成办案任务。比如,最高检指定山东省检察院侦办季建业案,山东省检察院从烟台市检察院整建制抽调26名检察官组成了办案组;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案,就是由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办案组来侦办的。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成立办案组也好,异地办案也好,都没有问题,因为检察工作本来就奉行一体化的机制和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成立办案组的实质,就是集中优秀的办案资源突破大要案。”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检察长张京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对此,张建伟也有同感。司法实践中,省部级高官的案情往往重大、复杂,仅依靠一两个侦查员的力量,难以完成查明犯罪事实这样一个重任。而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可以集中或者抽调各类侦查人才,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进而达到顺利侦破案件的目的。
省级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后,最高检再依法指定该省的某地市级检察院向同级的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季建业案侦查终结后由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郭有明案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至南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也有一些省部级官员案件,在最高检反贪总局直接立案侦查终结后,再交由地方检察机关起诉。对此,张建伟认为,此种做法也较为合适,符合中国国情,“如果由最高检直接提起公诉,案件一审就会由最高法审理。被告人的上诉就成了问题,交由地方司法机关审理,从司法程序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也可以不一致。”陈光中举例说,陈良宇案由吉林省检察院侦查,后来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案,由最高检抽调吉林省检察院反渎局侦查,再依法指定给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办理职务犯罪大要案,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侦查管辖可以有灵活性”。
指定管辖的选择标准是什么
“指定管辖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对指定管辖都有决定权。”陈光中说,无论是最高检直接立案侦查,还是交由省级院查办,指定地方检察机关起诉,不能一概而论好与坏,指定管辖的价值目标有两点,“一是追求司法公正,二是考虑司法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周永康曾经的四位“下属”皆在湖北受审:蒋洁敏在仙桃受审、李春城在咸宁受审、郭永祥在宜昌受审、王永春在襄阳受审;周永康本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李东生、冀文林却在天津被起诉。
司法实践中,最高检会把案件指定给哪些地方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的选择标准又是什么?
“具体指定哪个地方司法机关管辖,最高司法机关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有办案能力水平、司法环境好坏、司法经验是否丰富、换押时的交通便利条件等;对于最高法来说,还要考虑审判地法院的法庭场所等软硬件设施。”张建伟分析。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在系统内公认比较强,北京又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因此,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大要案数量一直位于全国前列,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王素毅案、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案等。”有关人士透露。
另有公开报道称,在审判薄熙来前,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过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首都机场原总经理李培英等大要案,因此,济南市中级法院被称为“审判经验丰富”;而天津市检察机关在公诉周永康前,曾公诉过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等大要案,“公诉能力较强”。
“这里面还有一个地理因素,北京到天津的城际火车只需30分钟,济南到北京高铁也就一个多小时。判决后,无论是从天津还是济南,到秦城监狱距离并不远,交通较为便利,方便换押工作和官员服刑。”张建伟进一步分析。
在南方,基于节约司法成本、方便诉讼的角度考虑,一般距离较近的省份可能被指定办理邻近省份高官案件。例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案就由相邻的安徽省检察院侦查办理;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案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张建伟称,现实中,“打老虎”适用指定管辖,“拍苍蝇”未必就需要“异地审理”,采取何种司法模式,要视个案情况而定。
由谁出任公诉人、审判长
记者梳理诸多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发现,被指定管辖所在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承办这类案件时格外重视,多数案件均由副检察长出任第一公诉人,由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还有一些案件中,更是由检察长直接出庭支持公诉,中级法院院长任审判长,比如在审理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案时,就是由南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庞景玉担任审判长,南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薛长义出庭支持公诉的。
“由谁担任公诉人和审判长,不能光看领导层级的高低。在司法改革的当下,检察长、法院院长都要带头办案,检察机关有许多领导,就是从优秀公诉人成长起来的。他们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驾驭庭审的能力都比较强,公诉经验、审判经验都比较丰富,善于处理突发情况和复杂局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无可厚非。”张建伟举例说,当年在审判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案时,站在公诉席上的是有“首都第一公诉人”美誉的方工,审判长就是后来担任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慕平(已退休),这两位是当时北京政法界的“精英”。
“公诉是中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公诉人无论是出庭公诉还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责都是代表国家进行的。”陈光中相信,随着检察机关承担的办案任务越来越繁重,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也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培养更多的优秀公诉人才骨干是长远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