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记满12分 肇事被判3年刑
一边是无视自己的驾照已经记满12分而依然驾车上路,另一边则是违反交通法规而停车于城市快速路中央,于是,发生了一起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1月1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8月3日凌晨1时许,驾驶员成某开着货车搭载老乡高某,违反禁行规定,驶上了武汉市二环线。在二环线上行驶了没有多久,由于车辆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847.98%),车胎发生破裂,成某觉得正值夜深人静之时,路上行车稀少,也就没有将车辆靠边停靠,而是停在了三股车道的中间一条车道上,并且也没有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成某下车换胎,而高某也下到车旁,在最右侧的车道上坐卧休息,于是本来宽阔的快速路,只剩下最左侧的一条车道可以通行,接下来,悲剧就此上演!
此时,本案的被告人帅某正驾驶着一辆小轿车上了二环线,走在回家的路上。当帅某驾车接近货车时,一方面由于天色较暗视线不佳疏于观察;另一方面由于货车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直到距离货车较近时,帅某才发现货车,于是帅某急忙驾车闪避。按照安全驾驶规范,这种情况一般是踩刹车、向左侧打方向盘,但是帅某却并没有遵照安全规范操作,而是向右侧打方向盘,驶入了最右侧的车道,结果帅某所驾车辆前部右侧及底盘与坐卧道路上的高某身体发生接触,致使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帅某没有立即停车、也没有报警、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驶离现场。高某则被陈某送至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帅某抓获归案。交警部门在事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帅某持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没有报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帅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某、高某均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坦白,且案发后其家属已代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鉴于帅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经调查其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均同意对其实施监管,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本文开始的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后,既不主动去处理违章,也不参加交管部门通知的教育培训,而是无视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肆意违法驾驶机动车,这种恶意违法驾驶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了潜在的交通安全危害,也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的行为。正如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的发生,陈某诸多的交通违法行为难推其责,被害人高某亦有过错,但帅某最终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自食恶果。希望每一名驾驶人都要自觉养成安全、守法、文明的驾车习惯,共同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