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汉江中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湖北省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以顺利和解结案。
近年来,湖北宜化化工公司从事保险粉项目后,将生产产生的废水非法倾倒在湖北宜化肥业公司磷石膏渣场,废水渗入磷石膏,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威胁到近在咫尺的水库和长江水域生态安全。3月17日,绿色发展基金会向汉江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责令宜化化工公司、宜化肥业公司消除磷石膏渣、污水和受到污染的其它固、液体,同时将被破坏的近500亩山林植被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
鉴于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汉江中院跨行政区域受理的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湖北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汉江中院决定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樊启城担任审判长,组成精英审判团队审理该案。
受理案件后,樊启城副院长等认真查阅了相关案件卷宗,并带领办案专班先后多次赴宜昌市,与地方相关领导进行交流沟通。为了准确掌握案情,办案法官一行深入污染场地实地查看,并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仔细评估。因涉及环境监测专业术语以及化学专业用语,办案法官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查阅大量资料,确保熟知每一个专业词语的含义,并且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公益诉讼的性质及合法合理解决纠纷。
在办案法院先后多次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在考虑各方因素后,为尽快修复受污染的区域,双方形成共识,并达成和解协议:湖北宜化肥业公司承诺在磷石膏渣场的使用期限内逐步对磷石膏渣场进行覆土治理,在使用期满后2年内完成全面覆土作业,达到适宜于植物、农作物生长的条件,并出资500万元在宜昌市设立峡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
6月1日,该协议内容已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告知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