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首例环境违法行为涉案人员被拘留

31.07.2015  21:20

  7月22日,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工业园一铝型材加工企业污水处理站相关责任人黄某、谢某,因指挥和实施环保违法排污行为,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3天和5天的行政拘留。这是继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大冶市首例环境违法行为涉案人员被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2月11日,大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直属大队工作人员在对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工业园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一铝型材加工企业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利用潜水泥浆泵抽取沉淀池中的废水,致使含泥废水未经过污水处理设施中间处理工序直接排放。经现场采样监测,相关污染物严重超标,该行为属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2月17日,大冶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使用,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并罚款人民币伍拾万捌仟陆佰玖拾贰元。同时,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以外,还应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4月14日,市环保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公安及环保部门多方调查取证,认定实施违法排污的铝型材加工企业污水处理站班长谢某、黄某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7月20日,黄某因有自首情节,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天。7月22日,谢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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