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南京市民告百度侵犯隐私案败诉

01.07.2015  16:37

很多网民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自己在网上搜索引擎搜索某个关键词,之后不管上什么网站,都会弹出一些莫名其妙的小广告,而且跟自己搜索的东西相关。想搜个电影,却弹出一连串“人流”与“隆胸”广告。实际上,这是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在追踪并分析用户的上网信息,并据此精准推送广告主的广告。然而,这是否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今年5月,南京中院对南京市民诸女士(化名)与百度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广告推荐服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记者获悉,这是国内首个关于cookie技术应用与隐私权保护的案例。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南京市民告百度侵犯隐私

缘起

南京市民诸女士上网过程中发现,百度搜索引擎记录和跟踪了自己的搜索内容,侵犯了个人隐私,遂决定起诉百度公司。2013年4月17日,诸女士请来公证员,对自己的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诸女士通过百度网站随意搜索“减肥”、“人工流产”和“隆胸”三个关键词,然后再登录一些电影网站,这些网站上就会弹出减肥和人流、丰胸的小广告,在相关小广告下面,还附有“百度网盟推广官方网站”的网址链接。

2013年5月6日,诸女士将百度公司告到了南京某区法院。她认为,百度公司将她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个人隐私信息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自己在浏览网页时进行专定的广告投放,这一系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使自己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

百度被判侵犯用户隐私权

一审

法院:跟踪用户兴趣、需求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一审中,百度公司举证称,他们已在百度首页《使用百度前必读》(以下简称《必读》)中提醒用户,他们将使用cookie技术搜集用户使用情况并进行个性化广告推广。同时,还告知用户如何通过修改浏览器设置的方式“选择停用”,以禁止广告推送。百度公司认为,此举表明该公司已经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百度公司强调,虽然他们搜集了诸女士的搜索内容,但并不知道其搜集的信息来自诸女士,所以不构成对诸女士隐私的侵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诸女士的网络活动踪迹反映了个人的兴趣、需求等私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百度公司对网民进行的相关提示非常不显著。《必读》位于页面最下方,字体较小且呈灰色,对普通网民而言,该提示实在难以识别并加以注意,无法起到规范的说明和提醒作用,不足以让诸女士明了个人的选择权。因此,应认定其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百度认为没有侵权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还认为百度公司侵犯诸女士隐私权的行为,对诸女士的精神安宁和生活安宁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考虑到诸女士诉讼中已经了解到了“选择停用”的方法,可以终止百度公司侵权行为,故对诸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诸女士未能证明百度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诸女士要求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诸女士主张百度公司赔偿的公证费1000元,是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对该诉请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向诸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诸女士公证费损失1000元。

宣判后,百度公司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诸女士的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百度所搜集的仅是网络行为碎片化信息,而非现实世界中具体的个人信息,根本不可能与诸女士发生对应识别关系。对于此种碎片化信息的搜集,不需要相关个人明示同意,更不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百度认为,互联网时代更贴近用户的个性化服务代表着用户的普遍需求,原审判决将极大阻碍互联网新兴技术和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会扼杀互联网新业务的发展空间。

剧情逆转百度反败为胜

二审

百度有无尽到提示义务?南京中院认为尽到了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在《必读》中已经明确告知网络用户使用cookie技术的情况,向用户提供了退出机制,尊重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诸女士在百度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上述事项后,仍然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对百度公司采用默认“选择同意”方式的认可。百度公司将《必读》的链接设置于首页下方,与互联网行业通行的设计位置相符,网页风格简洁,并无过多图片和文字,网络用户施以普通注意义务足以发现该链接。诸女士作为网络用户,也应当努力掌握互联网知识和技能,提高适应能力。

百度公司在对匿名信息进行搜集、利用时,采取明示告知和默示同意相结合的方式,亦不违反国家对信息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政策导向,未侵犯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有无侵犯用户隐私权?南京中院认为没有

南京中院认为,根据对个人信息的法规界定,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经查,百度公司搜集和推送信息的终端是浏览器,没有定向识别使用该浏览器的网络用户身份。虽然诸女士因长期固定使用同一浏览器,感觉自己的网络活动轨迹和上网偏好被百度公司搜集利用,但事实上,百度公司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中没有且无必要将搜索关键词和诸女士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起来。因此,百度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不符合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特征。原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搜集和利用诸女士的个人隐私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诸女士隐私权,与事实不符。

有无对原告造成实质伤害?南京中院认为没有

对于诸女士所称的自己受到的精神伤害,南京中院认为,诸女士虽然在诉讼中强调自己因百度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但这仅是诸女士个人的主观感受,诸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法院不能也不应仅凭诸女士的主观感受,就认定百度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对诸女士造成实质性损害。

那么,凭什么就认定诸女士没有受到伤害呢?对此,南京中院认为,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亦应对个性化推荐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百度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只发生在服务器与特定浏览器之间,没有对外公开宣扬特定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也没有强制网络用户必须接受该服务,而是提供了相应的退出机制。据此,也可认定个性化推荐服务没有对网络用户的生活安宁产生实质性损害。

综上,南京中院认为,百度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诸女士的隐私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定百度公司承担侵犯诸女士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不当,因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诸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