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局(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04.12.2014  23:09

鄂档〔2014〕19号


各处室、科技推广中心:

现将《湖北省档案局(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档案局

2014年3月17日


湖北省档案局(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局(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局(馆)机关和二级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机关部门预算、决算编制工作。

第四条 机关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均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重大资金安排,按照《局(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局(馆)机关各项收入都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单位指定账户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机关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严格机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程序,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机关经费支出实行统一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涉及经费开支的签报,均应先送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馆)领导审核,再报局(馆)长审定。机关日常开支审批权限规定如下: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签;5000—20000元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馆)领导审签;20000元以上的,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馆)领导审核后,由局(馆)长审签。

第七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国内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八条 局(馆)政府采购专班负责组织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 机关公用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日常办公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定点领取、处室管理、集中结算。报刊订阅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会议费实行计划管理、预算控制、政府采购、集中支付。

(三)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由行保处根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部门预算统筹管理,按预算执行。

(四)车辆使用管理费实行单车登记、预算控制、统一管理。

(五)劳务费实行一事一报、定额控制、实名登记、转账支付。

(六)培训费凭局(馆)领导批示、培训通知、报销凭证,按财务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学历教育全部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福利和困难补助费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定向定额管理。

(八)工会经费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由财务室单列科目管理,签报审批使用。

(九)离退休人员工作经费实行单列科目、定额补贴、专款专用。经费支出由离退休干部处办理签报审批,经费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十)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档案工作专项经费,实行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绩效考核、规范管理。

(十一)医疗费按照省公医办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对象实行定额管理。

(十二)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省财政专门账户,支出列入部门预算。

(十三)住房公积金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按人头立户,集中管理。

(十四)党费、工会会费、学会经费、杂志社经费(含订阅费、广告费等)分别由机关党委、学会秘书处、《湖北档案》杂志社收缴,由局(馆)财务室统一管理。经费分别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条 局(馆)机关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报备制度。局(馆)长出差向省委办公厅报备;局(馆)领导和正处以上干部出差须经局(馆)长批准;副处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出差须经分管局(馆)领导批准。机关人员因公出差应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第十一条 差旅人员严格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不得参加高消费活动。

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人教处负责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统筹编制机关干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省档案学会组织的因公赴港、澳、台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编制计划,出国(境)计划按组织程序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干部个人不得自行到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出访指标。

严格执行出访情况总结报告制度。出国(境)执行出访或培训等任务的团组或个人返回国内后20日内,应写出书面出访报告交人事处或学会秘书书,由人事处或学会秘书处报有关部门。

出访人员出访前应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在对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出访团组要加强出访人员的安全管理,严防叛逃、出走和滞留不归行为。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馆)领导请示报告。

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照双跨团管理。原则上仅限于本部门、本单位及其具有人事隶属关系直属单位人员和市州县档案局(馆)的人员参团。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三条 局(馆)办公室统一管理机关政务接待工作。各处室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来访业务洽谈和工作办理。行保处负责安排来访人员食、住、行等接待服务工作。

局(馆)工作人员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由相关处室办理公函,以局(馆)办公室名义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一餐一结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五条 建立局(馆)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第十七条 行保处负责对局(馆)机关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车队具体负责司机和车辆派遣。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十八条 机关会议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执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实行分类计划管理,按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得召开。学术论坛活动纳入会议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办公室统筹管理,承办处室协作参与会务工作。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按照政府协议价格结算费用。能够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宾馆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安排宴请,不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从严控制局(馆)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局(馆)机关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保处负责对局(馆)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登记。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二条 行保处负责局(馆)机关资源节约管理工作,统筹管理机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维修与更新,建立资源管理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提高能源、水、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延长使用,不作统一报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推行无纸化办公,节约使用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电子档案管理处统筹管理局(馆)机关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频繁升级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九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局(馆)机关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进行严肃批评、督促改进。

第二十六条 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每年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馆)机关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局(馆)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局(馆)机关印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和省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