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施行四年迎首次修改

19.06.201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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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3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这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这一重要的民生立法进行修改。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稳步向前推进。同时,食品安全法实施工作也面临一些挑战。

   不断加大整治治理力度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中华民族未来。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

  ——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同时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预留了空间。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目前,地方监管体制改革正在积极推进,符合国情、适应监管需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在加快形成。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务院以及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建设,集中清理与食品安全法不适应、不协调的法规和规章。2009年,国务院颁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从体系制度、能力建设等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编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期末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已建立2100个县(区)级食品污染物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点,覆盖90%的地市,设置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达到1600家,共监测30类近600余种食品,获得监测数据547万余个。

  ——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定许可审查规范和实施细则,认真开展现场核查,不断提高食品企业准入门槛。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发证的食品生产企业13.7万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240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000多家,食品流通主体811万家,餐饮服务企业263万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属地管理,采取检查、巡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以及各项制度的落实。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连续部署开展一系列治理整顿行动,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瘦肉精”和“地沟油”专项整治,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通过整理整顿,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食品市场环境。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各部门通力协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如2013年公安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重大案件881起,侦破食品犯罪案件3.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万名,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1.8万个。全国法院、检察机关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及时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严厉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食品产业诚信基础薄弱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重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新要求、新任务。

  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工作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是食品产业基础和诚信基础薄弱。总体看,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多、小、散、低”现象突出。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外,还有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二是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目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尚未完全到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普遍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专业能力不高、执法设施较为缺乏的现状。

  三是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不够健全。一些监管法规制度还存在空白,如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应由地方人大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大部分省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标准整合速度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监管工作的急迫需求。

  四是食品安全责任不够适应。与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标准严要求相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规定还需明确落实,配套法规制度需要细化,企业的违法成本仍然偏低。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