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食堂饭菜超两小时不得给学生食用
今后,初中小学食堂饭菜做好后超过两小时,将不得供应给学生食用。近日,湖北省出台并实施《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下称《规范》),明确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该文件特别强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初中小学的食堂不得外包
昨日,江汉区一所小学的学生集体到位于校园一楼的小食堂就餐,菜谱公示显示“土豆烧牛肉、醋溜白菜、红烧丸子和番茄蛋汤”,三位工作人员身穿白大褂为学生们服务。按湖北新出台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规范》明确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
记者随机调查了武昌区和洪山区3所托幼机构和小学,他们表示,由于涉及到幼儿和儿童,食堂都是专门聘请的班子,每天校方与食堂工作人员一起采购,并且进行试吃。
除了有硬性规定外,《规范》还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并且要求设置标准齐全的功能间,如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瓷砖颜色进行区分,但昨日记者走访发现,多数学校还不能做到这一点。
饭菜做好超两小时不得食用
《规范》指出,食物必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饭、剩菜及辅料)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操作时除了服装的达标,也不允许吸烟、吃零食等行为,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坚持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对于不能开设食堂的学校,订餐也要严格管理,《规范》要求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餐饮监督量化评级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并向学校所在辖区的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