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局局长李昌海接收湖北日报专访
“史上最严”食安法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专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食药监局局长李昌海
湖北日报讯 记者 胡蔓 陈屿 通讯员 孙麟 实习生 吴多妹 熊邦红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昨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了部署。这部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专门法律,在监管制度上有哪些创新?对群众日常生活有何直接影响?对我省食品监管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昌海。
记者: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于大家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有什么新的规定?对于群众日常生活最直接的影响有哪些?
李昌海: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结合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进行了重大探索。在重点产品管理方面:一是强化保健食品的监管。新法明确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的功能,并且规定保健食品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二是强化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规定,新法中专门强调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三是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质量控制,新法明确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强调相关生产企业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同时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除了对重点食品严格管理外,新法还针对普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以明确规定:首先,举报者有了“保护伞”。对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和特别的保护。其次,网络平台有了“紧箍咒”。新法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再次,消费者有了“赔偿金”。新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规定消费者除对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记者:本次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什么被誉为“史上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昌海:这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实是很严格,主要是体现在“义务”和“责任”两个方面。新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义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和报告义务,规定生产经营者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除此之外,新法的“严”体现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上,具体表现在:第一、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了如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行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作为有关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二、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针对一些严重行为,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三、大幅提高罚款额度,新法修订后,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进行大幅调整。第四、加大重复违法行为处罚,新法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第五、加强民事责任追究,规定了民事责任首负责任制,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谁先接到赔偿要求,谁就予以先行赔付。
记者:结合《食品安全法》修订出台,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李昌海:此次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是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坚强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我们将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强与农业、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具体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说,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二是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继续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力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早日出台。三是形成严管严惩严考的态势。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今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将统一开展“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肉制品、散装白酒非法使用添加剂等专项整治。五是全面治理“餐桌污染”、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我们将在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动示范创建工作健康发展。还将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和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街、示范企业、示范单位以及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明厨亮灶”等省级示范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