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及其相关要求的通知
辖区各单位、船舶: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关于《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将于即日起为辖区各类船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现就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领取、使用管理及申请换发、补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领取:
1、申领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领人是自然人的,登记人本人可凭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直接领取;委托他人代领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使用管理:
1、船舶收到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后,应及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挡风玻璃的右上方,特殊情况下可以粘贴在船舶驾驶方向右侧上方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2、每一艘船舶只能持有并使用一张船舶标识电子标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不得转让或转借其他船舶使用。
3、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随船携带,不因船舶转港、所有权转移或其他信息变化而转移或变更。
4、船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船舶标识电子标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污损、残缺或不能读取信息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丢失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5、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的,应在办理船舶登记注销手续时,将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交回船舶登记机关。
三、申请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标识电子标签换发/补发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尚未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提交船舶建造合同或买卖合同);
3、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原船舶标识电子标签(适用于换发)。
四、联系方式
电话:027-82814184
特此通知
武汉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