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职权编码 | 420000-228-XK-006-00 |
职权名称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
办理类型 |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 |
申请材料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证照批复名称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定→公示→审批→送达→公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受理后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税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2.调查审批责任:税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3.送达责任: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公布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5.监管责任: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调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需经行政许可。 |
职责边界 | 一、职责分工 1.省级:由省局对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核定。 2.市(州)级:对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核定。 3.县(市、区)级:对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核定。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
承办机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27-87328697,武汉市东湖路10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328669,武汉市东湖路10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
备注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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