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接地气 科研人员有活力
科研活动有自身规律,科研资金支出也是如此,相关的预算管理也要按此规律行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新规直击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更接地气,有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更有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重物轻人、报销繁琐“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科研会议人数、规模比照行政类会议限制较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的属于政策明确但需进一步落实,有的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加大激励力度
“科研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活动,科研活动有自身规律,科研支出同样如此,相关的预算管理也须按此规律进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分析说,《意见》中的资金管理较为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记者了解到,由于预算拨款制度存在不同,我国在核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时,没有像美国等国家那样高。比如,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基本运转经费,还设立了改善教学科研条件的专项资金等,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科研活动的成本耗费。
为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同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认为,《意见》在完善会议差旅管理方面的改进举措也值得点赞。他说,科研活动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比如举办科研会议,是为了更好推广科研成果、探讨科研方法,不适合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会议费管理办法,限制人数、会议次数,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意见》规定,一是在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二是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改进资金管理
“此次改革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加大简政放权改进资金管理,让‘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白景明说,最明显的就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
“这次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项合并,有利于科研人员统筹使用经费。”杨志勇说,合并后的总费用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另外,《意见》还打破劳务费比例限制的“玻璃门”。据了解,目前在制度层面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但科研人员反映在项目实际申报过程中,劳务费仍存在隐性比例限制。对此,《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劳务费管理的措施:一是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二是在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规定。比如,《意见》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这既有效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评审中预设比例的问题,又突出科研项目资金对人的重视和支持。”白景明说,《意见》还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让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心中有数,也防止评审、验收环节设定劳务费比例,确保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
另外,还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释放科研活力
“《意见》着力解决科研当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针对‘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的问题,设立科研财务助理。”白景明说,《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
各个击破实际问题的做法,是此次新政策的特点,但专家普遍认为,有效发挥政策的作用,还需促进政策更好落地。
“在中央下放资金管理权限的同时,科研单位也要管好钱。不仅要推动政策落地,还要提高自身资金管理使用水平。”白景明说,《意见》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9月1日前,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
此外,项目承担单位还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规定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包括:一是制(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比如,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科研项目劳务费使用和发放等作出细化规定。二是制定完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有专家认为,在简政放权、加大激励力度的政策出台后,如何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切实让新政礼包转化为科研实效,这是下一步相关部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共同努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