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酿事故谁担责?
【案情简介】
小茜(化名)与刘梅(化名)为同一家工厂同事,熟识后小茜提出搭乘刘梅的摩托车回家,因为顺道,刘梅不好意思拒绝,于是便经常捎搭小茜回家。2014年8月的一天,小茜跟往常一样搭乘刘梅的摩托车回家,不料途中却意外从车上摔下。事发突然,刘梅立即将小茜扶上车送到县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一千元医疗费。小茜被医院诊断为贫血性晕厥及中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事后小茜让刘梅承担所有医疗费,刘梅则心生委屈,好意提供“顺风车”,最终却得担责。
庭审中,小茜诉称,事故发生后,刘梅未在事故发生现场报警,而是撤离了事故现场,导致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刘梅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前期医疗费5万元。刘梅则认为,当时是为送小茜去医院救治,并不是逃离、私自撤离现场,逃避责任。而且事故的发生是因小茜自身疾病引起,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小茜搭乘自己的车属于好意同乘,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首先确定责任承担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本次事故的发生,刘梅未做到安全驾驶,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该法第26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公安交管部门。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梅撤离了事故现场,亦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茜、刘梅系同事,此前,小茜也曾多次免费乘坐刘梅摩托车回家,小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注意自身安全,本次事故发生时原告侧坐于被告摩托车,从后座上摔下,当时并非因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刘梅有明显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认为,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责任。判决刘梅赔偿小茜医疗费25000元,已支付1000元,还应支付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