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本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财政部8月7日发布新修订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显示,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但该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所谓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金额约697亿元。
根据《办法》,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二是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办法》规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办法》在2010年版本上作了些许修改,对享受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范围扩围至23个省份,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云南5省份被纳入。
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提速。2010年版本规定,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而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