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驾驶“问题车”酿事故 撞死两人被判刑
2015年1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轻型仓栅式货车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往温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大布村龟形组弯道叉路口路段时,与温汤镇往竹亭镇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甲和搭乘人王某乙两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及时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连续下坡弯道路段行驶,其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在路面湿滑采取减速慢行时,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及王某乙无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向两被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720000元,两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经查,江西省宜春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在连续下坡弯道路段行驶时,其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离合踏板分离不彻底,踩刹车时气管漏气),在路面湿滑采取减速慢行时,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王某乙因失血性休克、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自动到有关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雨天驾车要特别小心,一是下雨会影响驾车人的视线;二是下雨天路面湿滑,紧急刹车容易导致方向失控或车辆侧翻。对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请您千万不要“带病”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