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 分包代理人、分包方、发包方谁有责?
雇员在施工中受伤致残,为劳务纠纷责任赔偿事宜,原告柴某将项目委托代理人章江、项目承建方谷城陆陆通公司、项目发包方武警水电白鹤滩工程项目部告上法庭。6月3日,从谷城法院获悉,该院依法进行了公正判决。
2012年1月16日,谷城陆陆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江,在四川承建了武警水电白鹤滩工程项目部一环线公路工程,在施工中,原告柴某受陆陆通公司雇请,在其承建的工地务工。同年8月6日凌晨3时,原告柴某在施工中,因沙浆倒塌,致其右腿被砸伤。经诊断伤情为右胫骨中下段、腓骨上段粉碎情骨折。住院19天,花医疗费15815元。柴某先后在云南巧家兴远医院、谷城县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45天,共花医疗费67186元。2013年9月4日,原告柴某经凉山天合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2015年2月25日,原告在其治疗终结后,向湖北银城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同年4月15日鉴定为8级伤残。同年6月30日,被告章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柴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接受发包人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谷城陆陆通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柴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武警水电白鹤滩工程项目部将四川省宁南县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左岸环线公路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被告谷城县陆陆通公司建设施工,被告章江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中,二被告均不应对原告柴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原告柴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交通费9项合计230069元,由被告谷城县陆陆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负责赔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