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优达)标识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9年初,武汉泰海公司将(雅优达)标志交与案外人做印刷打样,同年3月30日,武汉泰海公司委托缅甸幸运虎公司在缅甸申请注册雅优达标志商标。2010年2月武汉泰海公司将含有、标志的系列包装作为美术作品向湖北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载明的作品名称为“YAYOTA系列包装”,作品作者为武汉泰海公司。
2011年上海恒傲公司将含有雅优达标志的包装袋和包装盒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上海恒傲公司将雅优达标志以“雅优达YAYOTA之旋风”名称向上海市版权局提出美术作品登记申请,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作品作者为徐晶晶。
上海恒傲公司和武汉泰海公司各自将标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均因对方提出异议,尚处于异议审查阶段。上海恒傲公司认为武汉泰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上海恒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标志改动后予以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海关备案和商业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泰海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标志在字母组合创作中均采用了倾斜、配搭、环绕、色彩变化手法,该手法因线条、色彩和字母的组合、变形而具有审美意义,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武汉泰海公司曾于2009年年初将标识交与案外人做包装印刷打样,并于2009年3月30日委托缅甸幸运虎有限公司在缅甸申请注册商标,因此武汉泰海公司使用该争议标识的时间早于上海恒傲公司所主张的作品的完成时间,上海恒傲公司关于武汉泰海公司抄袭其标识作品并侵犯该标识作品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海恒傲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某一商业符号,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同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可以作为主体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由此,商标权、著作权与专利权三大不同制度出现了交叉领域,在交叉领域内,著作权由于其取得方式、权利范围、保护期限等的特殊性,相较于商标权、专利权而言,更具有普适性和扩张性。在著作权法制度中,只要能确定作品类型及归属即可给予保护,由于著作权的保护不考虑实际使用,保护的力度甚至超过商标权和专利权。某一商业符号一旦被认定为作品,将会影响以该商业符号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因此在商业标识的著作权争议案件中,必须谨慎处理,统筹兼顾,对作品的认定既不宜过于宽泛以致动摇整个商标法、专利法的保护体系,同时,也要兼顾著作权司法保护基本标准的统一性,只要符合最低限度的独创高度就应给予保护。
本案作为一起涉及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争议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首要问题便是判断涉案标识是否构成作品。有观点认为,涉案“YAYOTA”字母组合本身无特定意义,非常简短,缺乏供外界感知、了解其思想或成果的最起码的长度和深度,难以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以一定表现形式反映特定思想内容”的要求,但本案最终选择了认可其为作品,主要在于要维护作品独创性基本标准的统一性,不打破具备最低限度的独创高度即可认定为作品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