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难忍病痛自缢 儿子起诉单位败诉
覃某原系巴东某银行职工,居住于原属于该银行宿舍楼,现属于黄土坡整体搬迁待迁房内。覃某起诉称,2015年3月至6月间,巴东某银行将宿舍区的路灯停了,导致住户摸黑走路达四个月之久。2015年4月25日晚8点30分左右,其父覃老汉在上楼梯时因没有路灯而摔倒,当晚被送至巴东县民族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没有检查出结果,医生建议到恩施州中心医院进行检查。4月30日入住恩施州中心医院,5月3日检查为腰椎性骨折。因老人年纪过大,无法做手术,病情无好转,医生建议出院进行保守治疗。覃老汉在病魔的折磨下失去了继续活下去的勇气,于2015年8月8日自缢身亡。
覃某认为其父病情的产生及造成严重后果是由于巴东某银行宿舍楼没有路灯致其父亲摔伤造成的,应承担全部责任。覃某诉请法院判令巴东某银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1288元。
巴东某银行认为,覃老汉住院及自缢死亡与摔伤无关,且覃某居住的房屋及楼梯产权不属于自己单位,其对楼梯走道、路灯没有管理的法定职责,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覃老汉到巴东民族医院住院,主诉因腰痛伴左下肢疼痛行走不能2月,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腰椎椎体退行性改变等。2015年4月30日至5月19日,覃老汉在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9天,覃老汉本人及覃某均未陈述有外伤史。
法院综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后认为,覃老汉发病原因和两次住院的检查诊断结果,既无覃某父子关于覃老汉摔倒受伤的陈述,也无摔伤症状,病历中没有关于覃老汉摔伤的记录。法院认为,覃某所诉“其父亲因无路灯而摔倒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确认。据此,巴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