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支取的存款
审理中,持单人陈某与银行迅速接洽,银行向其去函讲明情况,陈某回函表明自己持单把控存款是有道理的,不给支取的法律责任有其个人承担,并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调查得知,钱款是袁某丈夫工亡抚恤金共28万元,办完丧事开支4万元,余下24万元分给死者母亲、妻子袁某及其女儿三人各8万元,存入银行的8万元正是袁某女儿这份。存入时,袁某和亡夫家属达有口头协议,此款只能由袁某及其家属同时到场方能办理支取或者转存。存单先由袁某亡夫二哥邓某保管,之后不久,袁某为了拿回存单与其发生了争执,邓某经由此事不愿再行保管,于是未经过袁某同意,私自将此存单交出,由其亡夫其他家属保管,为了给亡夫遗女保管好这8万元存单,存单在亡夫亲属间来回流转,给存单的所有人对钱款的支配带来了困难。
为避免被随意支取和乱用而善意保存存单,这种担心与日俱增。当初还只是害怕袁某大手大脚挥霍钱款,如今袁某又招赘了丈夫,还生育了3个子女,万一钱款被慢慢支取使用,死者女儿的权利怎么办?于是,保管人顶住压力私下转换保管人,就是不想让袁某轻易掌控并花支。于是,三方当事人也交上了劲。要不到存单,又办不了挂失,只得起诉。
这笔未成年遗女存款,其母袁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有保管和合理处分等权利。其他任何保管人不论当初是口头协议达成的意向,还是出于善意,其权利都是相对的,袁某可以委托其保管,也可以随时收回由自己保管,何况陈某保管存单袁某不知情也未经授权。存单的权属明确,监护人袁某有权合理支配和处置。
事实上,本案存单持有人程某保存存单虽属善意,但缺乏法律根据,因此也是侵权的违法行为;存入银行出于对存款安全的考虑,又未明确在存单背面载明约定事项,而银行执着信守约定拒不为失去存单的存款人办理挂失等业务也有不妥但又不能办理;袁某持有效证件申请挂失,明知存单有人保管,其挂失请求自然也不能得到支持。三方当事人均有责任,共同造成款项无法支取。
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经过法庭讲明法律规定,存单持有人程某自愿将存单交给了袁某,袁某在领回存单后自愿撤诉并主动承担诉讼费,袁某持存单支取了存款,事情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