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破解卫星电视干扰查处难题
新华网湖北频道8月14日电(熊斌)最近,随州市无线电管理处助推市政府法制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卫星电视干扰查处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成效明显,破解了困扰多年的卫星电视干扰查处难题。
卫星电视干扰器陷入越打越多的怪圈
近年来,一些有线电视的经营公司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通过非法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诱导人民群众加入有线电视网络。
以卫星电视干扰器对待擅自设置“卫星锅”,用违法的手段制止违规的行为,基层老百姓投诉不断,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形成了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据业内人士介绍,卫星电视干扰器在干扰“卫星锅”的同时,对其它依法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也产生了影响,如气象雷达站、宾馆卫星电视、报社接收新闻和图片卫星地面接收系统等。为此,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干扰合法台站的卫星电视干扰器实施了有力打击。随州市自2008年初查处第一起卫星电视干扰案件以来,共查处了6起,拆除和收缴卫星电视干扰器计11台。
近几年,随州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开展的打击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专项行动几乎每年都有,基本是一打就停,打后“死灰复燃”,越打越多,打击之路陷入了“比乌斯”怪圈,似乎永远也走不出来。
卫星电视干扰器为何能成为打不死的“小强”?
查处干扰广播电视案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都有管理的职能。但是,哪个是执法主体,哪个应该配合执法,哪个受理投诉,哪个配合查处,大家莫衷一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因此,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是广播电视包括卫星电视干扰查处的执法主体单位。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因此,卫星电视干扰器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作为执法主体开展查处,对非法设置的不予保护。
对卫星电视干扰的管理,除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干扰投诉、组织查处,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干扰查处,还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打击干扰器的非法生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销售市场管理。为什么这么多管理部门却管不住小小的卫星电视干扰器呢?
据了解,对卫星电视干扰的查处,最后的处罚对象毫无例外都是有线电视的经营单位,卫星电视干扰器越打越多的怪象与经营单位的管理有着撇不开的联系。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把效益作为评价业绩的重要指标、跟管理者的奖金挂钩。一边是业绩考核和效益奖,一边是《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几千元的罚金,对于企业的管理者们来说,孰轻孰重自然明了。
有关人士指出,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多头管理造成的“不作为”虽然为卫星电视干扰器这只“拍不死、打不尽”的“小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但是,经营单位扭曲的管理理念和利益的驱动才是卫星电视干扰打不绝的动因。
7月份以来随州市卫星电视干扰的投诉接近为零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收视权益,还老百姓一个干干净净的电视屏幕,随州市无线电管理处收集整理了多年来国家和地方关于卫星电视干扰查处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随州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权责分工及处理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呈送专题报告,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进一步明确卫星电视干扰查处的执法主体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加大卫星电视干扰的打击力度。
专题报告引起了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高度重视,不到一周时间,市政府法制办召集了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无线电管理处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会直奔主题,各部门就卫星电视干扰查处中的部门职能、配合关系等事项陈述意见。经过充分的交流讨论后,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地方广播电视干扰查处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随州市和各县、市、区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干扰的投诉和查处工作;需要公安、无线电、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积极支持。
会后,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为执法主体,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县市区广播电视部门属地管理职责,畅通受理群众投诉的渠道,及时组织了查处卫星电视干扰的专项活动,强化对有线电视经营单位的法规宣传和自律管理,加大对卫星电视干扰器的查处打击力度。随州市无线电管理处作为配合部门,充分发挥监测职能作用和技术特长,有力地配合和支持广电部门开展干扰查处行动。由于各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7月份以来,全市卫星电视干扰的投诉接近为零。
(责任编辑 肖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