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中院首例制售假冒、伪劣消防车案
20.03.2015 18:21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宋某辞去武汉汽车改装厂的工作,将自己保管的没有上交的30份“云鹤”牌没有纸张编号的整车出厂合格证以15万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汪某、徐某、陈某、龚某等人向云南、辽宁、四川、河北、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地销售假冒武汉汽车改装厂“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无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消防车共计55辆,销售金额1599.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量生产、销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即消防车,其还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将非法生产的消防车冒用他人商标予以销售,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宋某明知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而私自将有“云鹤”标识的合格证卖给何某,并按照何某的要求在合格证上打印信息参数。被告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伙同被告人何某进行销售,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被告人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03.2015 18:21
故
事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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