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法院执结一起“珠宝金行”欠薪案
24.07.2014 18:34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0年4月至2012年9月间,郑某等先后受雇于阳新某珠宝金行从事销售业务员工作。2013年9月,该金行管理人员告知郑某等金行停业装修,让其在家等候上班通知。同年9月15日,更换商标后的金行正式挂牌营业,而郑某等9人并未等到上班通知。郑某等9人要求恢复上班遭到拒绝并与金行管理人员发生纠纷。随后郑某等9人申请劳动争议,后不服劳动争议裁决诉至阳新法院。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等9人与更换商标前后的珠宝金行虽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先后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护。遂判定解除金某等9人与该珠宝金行的劳动合同,该珠宝金行向郑某等9人支付薪资、赔偿金等共计近20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注意到,维护郑某等9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所欠薪资义不容辞,但被告金行为正在经营单位,执行效果应尽量兼顾被告金行的正常营业和商业声誉。于是,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对被告金行负责人耐心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如果拒不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后果,慑于法律威严,该金行于日前已全部履行了郑某等9人的所欠薪资及赔偿金。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4.07.2014 18:34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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