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法院审理首例校车严重超载案

11.12.2015  18:05

        以前,校车超载违法行为只作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严重超员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10日,阳新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邓某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我县首例“校车严重超载获刑”案件。 

        据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邓某法购买一辆号牌为鄂6A507的核定载员数为19人的中型专用校车,挂靠阳新县某校车公司营运。2015年11月30日,该车专车驾驶员石某亮有事没来,被告人邓某法在没有取得校车专用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该校车载乘42人(其中小学生10人,幼儿园学生32人,超载120%)沿106国道送学生回家,行至浮屠街王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法驾驶校车运送学生过程中,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超载120%,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法未取得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校车,且超载120%,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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