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审判 标尺上细量

18.02.2016  19:34

        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以“五个一律”为抓手,通过创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规范办案程序,细化审判责任,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公正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去年,武汉市两级法院共办结减刑案件6019件,其中裁定不予减刑的9件,变更减刑幅度案件2978件,变更率达49.5%,平均减刑幅度从2014年的10.26个月降至2015年的9.32个月。办结假释案件38件,其中裁定予以假释31件,金融类和涉黑类罪犯假释为零。

        审判全程公开  确保办案公正

        针对过去减刑、假释程序不透明的旧弊,武汉中院规定:报请减刑假释案件一经立案,必须立即上网公示,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对武汉市副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落实每案必经开庭审理、听取检察院意见、合议庭合议、提交审委会讨论等程序。其他案件的开庭审理率也由原来不到10%增加到30%以上。为加大公开力度,武汉中院去年还邀请了204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对庭审过程实行全程监督。通过公开开庭,让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审理结果,严格实行裁前公示制度。即每次在作出裁定前,都将合议庭评议的结果,包括对每个罪犯减多少刑、是否假释等情况在监狱进行公示,让罪犯通过裁前公示能够了解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充分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申辩权。

        在案件审理中,武汉中院定期与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对减刑、假释的条件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武汉中院要求办案人员严格实行“四审查”,即严格对减刑条件中“确有悔改表现”和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进行审查,严格对“三类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延长进行审查,严格对罪犯立功获奖情况进行审查,严格对执行罚金刑和赔偿受害人损失情况进行审查。

        严格把握标准  促进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工作中往往存在财产刑执行到位率较低的问题。针对此类问题,武汉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一方面加强对罪犯的教育,让罪犯懂得履行法院判决的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是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消除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罪犯的侥幸心理和确无履行能力罪犯担心得不到减刑、假释的疑虑。另一方面加强与罪犯及其家属的联系和沟通,使其明白财产刑执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增强罪犯及其家属履行刑事判决财产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加大了对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的审查力度,全面审查罪犯家庭经济状况,当地民政局、司法局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罪犯在监狱的消费记录等材料,并选择一些重点案件,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到罪犯户籍地、常住地,对其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进行调查核实。2015年,武汉中院追缴的赃款和罚金数量创历史新高,达到500多万元。

        规范制度建设  形成常态机制

        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对“三类罪犯”提请减刑、假释认真执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即一律审前上网公示;一律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的旁听,主动接受监督;“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的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在减刑、假释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严格按照规定实行逐案报批或备案审查制度,特别是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的减刑假释,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刑事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减刑的案件和单次减刑二年以上的案件严格实行裁前报告制度。通过规范审理制度,确保“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公开公正。

        去年全市法院共审理监狱提请“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351件。其中办理减刑案件348件,占全部减刑案件5.8%,裁定不予减刑2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退回)案件12件。办理假释案件3件,占全部假释案件7.9%,金融类罪犯和涉黑类罪犯假释为零。(刘芳  金志华  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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