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
湖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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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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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北省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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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7项;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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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10号令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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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标准 | 1、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2、被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按照省气象局制定的相关的文件要求进行。3、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和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颁发《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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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 1、申请人提交申请。2、受理、审查、决定、颁发资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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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责任
| 1、气象主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和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审批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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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联系方式 | 湖北省气象局法规处:027-67847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