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国率先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违法建设最高罚50万
长江商报消息 违法建设最高可罚50万;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污染,政府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本报记者 周舜尧
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专门立法。昨日上午,湖北省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这部法规进行解读。
普查全省土壤环境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污染状况,并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比如,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条例还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对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
“通过全面的调查,可以把土壤环境状况特别是土壤污染的状况说清楚,为科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奠定良好的基础。”湖北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介绍,2006年至2010年,湖北省开展了一次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范围包含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的全部陆地,覆盖全部农用耕地、林地、草地和部分国家、省、市级陆域自然保护区。
周水华说,为落实条例规定,在上一次调查的基础上,省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5+1+3”调查,即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每年至少调查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
其中,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至少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行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一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这部法规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湖北省人大常委法规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还就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专门作出规定。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周水华表示,环保部门将通过监督检查、集中执法、专项督查等形式,坚决依法打击、公开曝光和处罚一批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目前,重点督促重金属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进行整改,对重金属环境质量超标区域所在地区进行预警或限批。重点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含铅电池、金属制品等5个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50万元罚款严惩污染土壤
“明确政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势在必行。”付正中说,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总揽全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其中,条例第5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追责。
“谁污染,谁治理。”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邹清平介绍,对于新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将调查明确的责任人负责处理,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主要由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来解决。
条例规定,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环保诚信档案的信息将作为企业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等政策上的重要依据。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省环保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和形成全省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及时公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湖北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