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房兄弟阋墙大打出手 好法官依法审理化解心结
11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武汉市硚口区的周某与堂兄弟周某某等5人共同居住在祖屋之中,一直以来,按照约定,堂兄弟之间每人居住一层,周某居住在5楼、周某某居住在4楼,相互之间互不干扰,生活一直较为平静。2014年,住在顶楼的周某在未经周某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己居住的楼层上方加盖一层房屋,并用于出租盈利。由于房屋对外出租,外来人员的出现影响了周某某等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周某的行为,周某某等人多次向周某表达了不满,为此双方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没有效果。2014年11月23日,周某某与妻子郭某再次来到周某家中,要求周某不得对外出租房屋,否则将向城管部门举报其违建行为,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周某动手将周某某及郭某打伤。后经鉴定,周某某构成轻伤、郭某构成轻微伤。事情发生后,周某某与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系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纠纷,因此对周某进行取保候审,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是周某某和郭某强烈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2015年3月,公安机关对周某进行立案侦查,9月,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到硚口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通过承办法官周颖和王林向周某释明相关法律,周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周某的亲属也与周某某及郭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周某某和郭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还造成一人轻微伤后果,具有酌定从重情节。但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所在的矫正机关出具证明材料,愿意对其进行矫正帮扶,其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监管条件,故依法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表示服判,被害人周某某还专程来到法院向承办案件的法官周颖、王林赠送了锦旗。目前,本案已经生效,被告人周某已经回到家中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