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印发生态长江建设十条意见 将停止审批引水式水电站

30.05.2016  09:40

  5月27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为推动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省水利厅出台了严格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停止审批引水式水电站、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加强长江汉江岸线管理等10条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今年5月,湖北专门召开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座谈会,此后便出台了《湖北省水利厅力推生态建设十条意见》(简称省“水10条”)。

  省“水10条”要求严格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坚持并严格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加强长江汉江岸线管理,研究建立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施长江、汉江防护林体系工程;严禁围湖填湖污湖行为,落实湖泊保护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通过禁牧、禁伐、提高绿地率等措施,不断增强水湖涵养能力;全面停止审批引水式水电站,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特别是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限期关停一批效益差、对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水电站;强化水库生态调度理念,更加注重发挥其生态效益;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做好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修改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