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销售假药被轻判 保康检察院依法抗诉获改判
原标题:保康检察院抗诉一起销售假药案 法院依法重新量刑
湖北日报讯(记者陈鹏、通讯员程清翠、蒋长顺)记者21日从保康县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近期提出抗诉的一起销售假药案获法院支持,法院依法改判。
2013年以来,被告人韩某采取电话联系、上门推销等方式,通过物流先后向下线李某及湖北、湖南、四川等地的药店、诊所大量销售炎痛康、风湿疼痛宁、百消咳喘停等无国家批准文号的药品11514盒,销售金额6万余元。2015年,被告人李某成为韩某下线,多次从韩某处购进无国家批准文号的药品2050盒,销售金额1万余元,同时在李某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药品折合金额2万余元。经认定,被告人韩某和李某销售的8种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今年8月,保康县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保康县检察院收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后,经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但未同时宣告禁止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解释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韩某销售假药金额为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销售假药金额为1万余元,尚未销售的金额为2万余元,一审判决的罚金数额均未达到销售金额的两倍以上。
据此,保康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获得襄阳市检察院支持,襄阳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发回重审。重审后,韩某的罚金改判为13万元;李某的罚金改判为3万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