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获刑6个月!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管理失控。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收购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忽悠后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办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最后被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近日,法院审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明哥”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在广州市先后以自己的身份办理六张银行卡,卖给“明哥”获利1,900元。其中,卖给“明哥”的农业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被害人胡某某因他人冒充公检法被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中16万余元转入叶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账户。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追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出售给他人,客观上实现了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其提供的银行卡起到了支付结算的帮助作用,上游犯罪冒充公检法实施网络诈骗,指引被害人将钱转入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因此叶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本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处。
【典型意义】
卖卡、出借卡。行为人贩卖或租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或者作为中间商,有偿收受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再有偿地提供给他人,或者将卡借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作为收受、转移、支取赃款的工具。
【涉及的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本案属于卖卡的行为,后该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作为收受、转移、支取赃款的工具,因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类似行为的打击和判处,有利于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猖獗,从转移赃款这一环截断犯罪分子的支付结算转移工具,防止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流失。
同时提醒广大民众,任何贩卖和收买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和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处,会根据所涉具体罪名进行相应惩处。
来源:东西湖法院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