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三阶段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三阶段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8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第三阶段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凡在前期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工作中,已检出的不合格银杏叶药品的批次,按照《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为后续银杏叶药品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66号)要求开展抽查复核中检出的;
2、宜昌、黄石、仙桃等市监督抽验发现的不合格银杏叶药品;
3、各地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出的不合格银杏叶药品。
二、检验要求
1、各市(州)局组织本级药品检验机构,对上述不合格银杏叶药品样品留样进行检验。同时要合理使用样品留样,确保后期复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2、请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加强对各市州药品检验机构的技术指导。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存在困难的,请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相关检验任务。
3、补充检验方法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由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与中检院联系(联系人胡增峣010-88330828,13611333367)
三、结果上报
各地要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上报工作。各市州药品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至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同时上报抽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邮件标题注明“银杏叶药品专项”。
联系人:骆翔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 邮编:430071
联系电话(传真):027-87111557
附件: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结果汇总表
2015年9月18日
附件:
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 药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批准文号 | 剂型 | 批号 | 规格 | 药品种类 | 被抽样单位 | 检验标准 | 检验结果 | 不合格项目 | 报告书编号 | 检验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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