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严格审查重新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

21.10.2014  18:41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办发〔2014〕74号)、《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4〕100号)和《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等文件精神,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并下发了《湖北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重新认定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鄂民宗发〔2014〕21号),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完成了2014年度湖北省民族贸易企业重新认定工作。经重新认定后的湖北省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共964家。

  省民宗委接到通知后,立即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进行了沟通对接,并迅速下发通知要求各民贸县组织民贸企业申报工作,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和申报流程按照《湖北省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认定工作于8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自2014年第四季度开始,未经过重新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十二五”期间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各民贸县民宗局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所辖民贸企业进行申报工作,并进行认真的筛选甄别,剔除了部分不符合民贸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据统计,全省2014年度重新认定工作前民贸企业有1306家(恩施州1022家,宜昌市284家),经各民贸县民宗部门初步筛选后保留了984家(恩施州850家,宜昌市134家)。保留后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各民贸县统一规范格式上报至省民宗委备审。

  9月22至27日,省民宗委联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恩施市组织了2014年度湖北省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此次评审,邀请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及中南民族大学、三峡大学、湖北民族学院等部门和院校的有关专家共9人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全省10个民族贸易县申报的984家企业进行了评审认定。评审过程中,专家组成员认真学习了关于此次评审认定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并从文本规范、内容完整、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企业信用、销售额占比等方面,对《民族贸易企业评审细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讨论,确立了统一的评审标准;选举产生了专家评审组组长、小组长。在此基础上,对参与评审的984家企业申报文本分组进行了逐一审核并签署专家评审意见。最终,专家组形成一致意见:参评984家企业中,964家认定合格,20家认定不合格。评审结束后,湖北省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名单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