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15人涉黑团伙二审法院终审宣判

04.06.2020  15:52

6月1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万恒君等15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万恒君等12人上诉,维持原判。

 

20世纪90年代初,被告人万恒君伙同被告人黄某明,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名为“东门九虎”的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排挤竞争对手,争夺鄂州市南门菜场、十字街菜场等地的猪皮生意。2000年12月10日,万恒君被保外就医期间,伙同被告人余某丰等人当街殴打、持刀砍伤政法干警夏某。为达到扩大非法影响、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万恒君纠集多人形成以余某丰为骨干、黄某明等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明确分工,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4起、寻衅滋事8起、敲诈勒索6起、强迫交易2起、开设赌场2起、违法行为5起部分被告人还实施了个人犯罪行为。

 

鄂州市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境外追逃回国的被告人万恒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万恒君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鄂州中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万恒君纠集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控制垄断长江水域燕矶段的非法采砂业,破坏长江干流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使用“软暴力”非法获取建设用地,对鄂州城区的房地产行业形成重大影响,还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损害鄂州城区投资发展环境,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万恒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余某丰、黄某明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分别参与组织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鄂州中院 责任编辑:程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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