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政府出台了《鄂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逐步完善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给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子女年满14周岁。夫妻年满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国家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是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凡本市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农村居民家庭,其特别扶助金提高到国家城镇标准,即我市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为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每人每月340元。
三是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金。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央属、省属破产改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3500元,由市级财政负责解决。
四是做好高、中考加分工作。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我省省属高校的,按省招生政策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独女中考就读本市高中分别增加5分、10分的政策性照顾。
五是实施农村独生女家庭医保提档。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成员,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其参保标准从一档提高到二档,相应增加的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由各级政府补贴。
六是完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体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符合兜底保障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对象,享受相应待遇。
作 者:文琼梅 郑玉华
责任编辑:田峰
稿件来源:鄂州市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