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协调 明确职责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12.01.2017  21:38

                2016年1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4号),规范和明确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责。

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各地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设施农用地的内涵,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使用条件。经公告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将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和备案表报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明确,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的核实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核实 :设施农业用地是否超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是否符合规定,权属有无争议,土地复垦责任是否明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交《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核实 :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需求是否科学合理,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各类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是否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动工,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