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系该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并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05.05.2016  23:40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公益诉讼人 

    2016年5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经郧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这是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湖北省检察机关首例提起并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5月,郧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3年3、4月间,吴某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区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内开采石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郧阳区林业局对吴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限期恢复山林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致使该决定得不到有效执行,剩余罚款未依法收缴,吴刚等3人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至今未恢复原状,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5年12月12日,郧阳区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要严格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执行对吴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植被。郧阳区林业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既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也未履行法定职责,涉案林地一直未恢复原状。2016年2月29日,郧阳区检察院以郧阳区林业局为被告向郧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5月5日上午,郧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郧阳区林业局在对吴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郧阳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罚款和监管被毁林地生态修复的法定职责。

  郧阳区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到庭应诉并当庭表示,将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在全系统开展学法、守法、执法教育,确保每名执法者都能文明、公正、严格执法,促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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