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夹河法庭高效执结案件获好评
27.01.2016 16:58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梅某诉刘某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郧西县法院夹河法庭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被告刘某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梅某向夹河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夹河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夹河法庭干警多次做工作,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刘某仍拒不履行,且态度骄横。为促使被执行人刘某履行法律义务,夹河法庭经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后,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拘留15日。
当日中午,对被执行人刘某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因摄于法律威严,刘某及时联系家属赶往法庭,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主动履行了涉及另一案件的相关全部义务,并向法庭作出具结悔过书,主动承认错误,恳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表示今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法庭鉴于其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具结悔过,承认错误,态度较好,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至此,两起陈年积案全部执结,郧西县法院干警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临近春节,夹河法庭加大执行力度,尽量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能过一个舒心祥和的新年。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7.01.2016 16:58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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