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工商局首次按照新《消法》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成功调解一起家用电器消费纠纷

22.08.2014  11:05

  新买的液晶电视机使用不到半年,多次出现故障,找到商家讨说法,却屡遭对方推脱责任。8月21日,郧西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首次按照新《消法》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成功调解一起家用电器消费纠纷,商家为消费者周先生更换了一台同品牌的新电视机。

  今年1月中旬,家住郧西县城的周先生花1470元在该县城区一家家电城购买了一台TCL王牌液晶电视机,3月份电视屏幕出现了一条6公分左右的黑裂带,3天后内屏又出现破损,于是找商家理论,可先后3次上门讨说法,却遭到商家的推脱。商家认为出现该原因系使用不当造成,不属于售后服务范围,不予处理。6月底,一气之下,周先生投诉到郧西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请求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该局城关工商所立即派出消费调解人员对此事展开了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确认周先生投诉情况属实。调解人员要求商家出具该电视的《产品质量报告书》时,商家却无法提供。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意即消费者从购买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发现商品有瑕疵或有疑问,商家则需要对这些瑕疵提供举证责任,证明这些瑕疵不存在。如果商家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瑕疵不存在,那么法律就推定瑕疵存在。

  经工商人员反复多次调解,并对商家进行新《消法》宣传教育后,21日,商家终于同意为周先生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新电视机。

(郧西县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