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一五旬男子七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13.10.2014 19:21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小学文化的崔某,最早一次盗窃是在他19岁时,当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6年后,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19岁到50岁,这31年间,他共七次因盗窃被判刑。每次犯罪最短间隔时间是2年,最长间隔时间是9年。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又于2013年8月21日、9月29日再次因盗窃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1日晚,崔某窜至郧西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路边盗走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鄂CMA727价值5289元的红色豪爵摩托车一辆,后以1300元销赃于他人;2013年9月29日晚,崔某窜至郧西县城关镇京华超市前建筑工地处盗走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陕EGU069的价值3647元的红色嘉陵摩托车一辆,次日以800元销赃于他人。
郧西县人民法院认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崔某在犯本盗窃案之前,已有过六次均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前科,实属屡教不改。此次又犯盗窃罪,虽不构成累犯,但被告人累判累犯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可从重判处,故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3.10.2014 19:21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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