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摩托车遇车祸 妻子受重伤将驾驶员丈夫告上法庭

20.01.2015  11:42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 实习生王亚婷 刘诗云)陈某骑摩托车载妻子王某经过汉南区王家寨路段,撞上覆盖玉米所用的石头。妻子王某受重伤,她将在路上晒玉米的张氏夫妇、汉南区公路管理局,包括自己的丈夫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昨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其丈夫被判赔偿7.43万元。

  2012年8月10日晚上8点多,47岁的王某坐着丈夫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汉南区纱荆线,由纱帽街往东荆街方向行驶。晚上天黑视野模糊不清,加上刮风、下雨路面湿滑,走到王家寨路段,一不小心撞到道路右边的石头。摩托车发生侧翻,妻子王某受重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脑部、颈部、肺部及身上多处受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路上肇事的石头是从哪来的呢?原来,50多岁的张某与老伴周某是汉南区东荆街王家寨大队的农民,东荆街没有晒谷物的地方,他们想借用平坦而又宽阔的公路晒玉米。10日下午忽然刮起了风,随后还下了雨,他们只好将玉米收集在路边,并用彩色塑料胶布覆盖,胶布的东西两边压有约15斤的石头,打算等天气转晴后就挪走这堆玉米。

  病情转好后,妻子王某将自己的丈夫陈某、堆积玉米的张氏夫妇、汉南区交通运输局及汉南区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5万元。经法院核定,此次事故造成王某的损失为14.8万。

  经多次审理,汉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氏夫妇擅自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占用车道,影响交通,导致被害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汉南公路局未能履行检查、制止各种侵占公路行为的职责,存在管理瑕疵,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举证证明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还认为,丈夫陈某与原告虽说是夫妻关系,但他们构成“好意同乘”关系,且陈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无证驾驶摩托车载人上路,在雨天路滑情况下驾车遇障碍物时操作不当,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最后判张氏夫妇、汉南公路局、丈夫陈某分别承担30%、20%、50%的责任。即张氏夫妇赔偿4.46万、汉南公路局赔2.97万、丈夫陈某赔偿7.43万。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