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6月23日,襄阳市长秦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襄阳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据悉,这是全省首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标志着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襄阳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城市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379号令)相关规定,根据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襄阳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草案)。
该《办法》(草案)共计十九条,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合法性审查程序、审查内容、解释主体、有效期等。《办法》(草案)在参照省政府379号令一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襄阳实际进行了四点探索创新。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种类。针对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分辨不清的问题,明确界定公文中包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内容,且在名称上含有“决定”、“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等的,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列举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负面清单;二是进一步强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针对实践中少数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不严格履行程序,缺少相应环节,导致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三是进一步确定了合法性审查的切入时间节点。通过总结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经验,确定了在市政府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再启动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合法性审查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明确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召开会议,召集相关部门、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共同对文件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严肃性、合规性。
市长秦军强调,制定《襄阳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是襄阳市政府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对于避免“拍脑袋”决策、保证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襄阳实际,严格贯彻执行《办法(试行)》规定,为建设“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法治城市贡献力量。
(襄阳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