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检察通报整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

27.06.2016  22:40
  

   

   

  6月23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许文成  摄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6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悉,为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保障脱贫攻坚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高检和国务院扶贫办决定,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恒明介绍,自2011年以来,荆州市检察机关情系“三农”,以扶贫领域为重点,强化措施,精心谋划,惩防并举,共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74件113人,占同期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9.49%,涉案金额941.6万元,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以乡镇检察服务站为触角将检察职能延伸到农村。乡镇检察服务站接待农民咨询320余次,发放预防犯罪宣传资料7900余份,获得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线索11件,立案10件11人,为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警示教育下沉到村民小组。通过对涉农部门的公职人员、村“两委”班子和村民小组长,普遍开展了一次“办事讲规矩、工作讲程序和交往讲底线”的警示教育,使他们明确了法律政策界限和惠民涉农职务犯罪风险点。三是预防对策报告到党委。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例,开展犯罪分析,找出犯罪特点、发案原因,针对扶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制度缺陷,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呈送当地党委,促进了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长效机制的建设,为领导机关掌握情况、决策参考发挥了作用。四是检察建议落地到基层。在认真剖析案件,找出原因,做到建议精准的基础上,采取了限期回复、到发案单位回访、共同商讨整改办法等措施,推进了发案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措施的完善。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刘恒明介绍,5月13日,市检察院向市委报告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并随后制定了具体落实的工作方案。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市检察院将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推进会,对前几年已下拨的扶贫资金进行全面摸底,围绕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发放环节,收集线索,查办案件;对现在下拨的扶贫资金,建立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动态预防机制,促进阳光扶贫,保护资金安全。重点整治和查处发生在生产脱贫、易地搬迁脱贫、生态补偿脱贫、发展教育脱贫、社会保障兜底、医疗救助扶持等扶贫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强化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推动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惩防专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做到以精准打击、精准预防服务精准扶贫,形成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为我市2018年脱贫目标的实现作出积极贡献。 

  本次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法制日报》、《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楚天法治》、省人民广播电台、荆楚网等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和荆州市各大媒体共计12家新闻媒体单位受邀参会。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邓彦主持新闻发布,市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谢勇强,市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杨华平,市院副县级检察员杨清华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荆州市检察机关查办5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通报 

  一、监利县上车湾镇支刘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贪污案 

  

 

  2012年至2013年,刘某某在担任监利县上车湾镇支刘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经手领取和发放该村村民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的过程中,将补贴标准1万元/户隐瞒为0.5万元/户,截留危房改造补贴等惠民资金3万余元。然后,用假发票冲账的手法,将此款据据为己有。2014年12月25日,监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荆州区李埠镇东岳庙村原党支部书记孙某挪用公款案 

  

 

  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孙某在任荆州区李埠镇东岳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经手20万元移民项目款的便利条件,挪用移民项目款18.205万元,直到案发未能归还。2015年11月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荆州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的一审判决,对孙某以犯挪用公款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 

  

三、洪湖市曹市镇蔬菜村二组原村民小组长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2010年9月,郭某某利用协助镇政府征用土地的便利条件,以克扣的手段侵吞农民青苗补偿款6.4万元。2013年8月,郭某某又借管理405万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多次挪用公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款项已全部追回。2014年6月6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四、江陵县财政局商贸科原副科长孙某某贪污案

 

  2009年至2014年,孙某某借负责粮食直补资金的统计、上报、发放工作的便利条件,将自己儿子、妹妹和婆婆列入发放对象,在多个乡镇虚列户头,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31次,共计22万余元。2016年5月26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五、松滋市八宝镇原党委副书记胡某某、民政办原主任吴某某贪污案

 

  2012年6月至2014年元月,胡某某同意八宝镇民政办采用虚报集中五保供养人员等手段,套取、截留上级下拨的各种民政专项资金51万元。经吴某某决定、胡某某同意,两人与民政办相关人员私分14.2万元,其中胡某某5.65万元,吴某某2.95万元。2015年5月14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吴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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