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政府发出通告禁止在湖泊、水库投肥(粪)养殖

22.10.2014  11:36

(胡桂柏 王小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枝江市水资源的水质保护,改善全市水库功能水体环境质量,枝江市政府就湖泊、水库禁止投肥(粪)养殖发出通告。 

一是明确禁止投肥(粪)养殖的范围为全市湖泊及水库。二是严禁在全市湖泊、水库内投肥(含生物有机肥)、投粪(各类畜禽养殖废弃物,含沼气池废液、废渣)等污染水体的行为,严禁进行违法围网、围栏养殖。三是在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由市水产局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水产局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湖泊、水库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再次投肥(粪)养殖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养殖证。四是对向湖泊、水库投肥(粪)养殖和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行为,环保、水利、水产、农业、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阻碍执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严厉进行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承包养殖合同已经到期的,一律不得再续签养殖承包合同,不得采取以收取承包费为标的的竞标方式进行发包;对合同没有到期的,应有发包人与承包人重新签订禁止投肥(粪)养殖、禁止违法围网围栏养殖补充合同。六是对于群众举报的投肥(粪)养殖线索,经查举报属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七是该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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