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选任110名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31.08.2015 23:39
本文来源: Hb.Xinhuanet.Com
新华网武汉8月31日专电(记者李鹏翔、梁建强)作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湖北省积极推进改革工作,110名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已于近日正式选任。
据介绍,作为首批11个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湖北省成立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专班,并制定了专项方案。经过公告、报名、初选、考察、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了110名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名单。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分别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责任编辑:连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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