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退养十年后重新上岗,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被支持
老刘原系邮电局正式职工,邮电分营后被安排到电信局,随后又被分配到某移动通信公司工作。2000年9月,符合退养条件的老刘与公司签订了《员工退养协议书》,约定:老刘从200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离岗退养,退养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公司支付其相应的退养金及有关福利,期满后即办理退休手续。
2010年6月1日,公司与老刘又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该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暂停执行原退养协议,老刘若想恢复离岗退养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省公司同意,否则6个月后该退养协议即行终止。此后,老刘工作至2013年10月正式退休。
退休后,老刘认为其养老金被大幅减少,故于201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被受理,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公司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补偿其工资损失11.7万元、赔偿相关损失2.9万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被告某移动公司书面征求原告老刘的意见后,老刘经慎重考虑自愿选择参加竞聘上岗,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双方原签订的退养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变更,并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原告可单方申请恢复履行退养协议,但原告至今并未提出申请,且已完全履行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原、被告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一致后对原退养协议的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原告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补偿、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