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黄梅大队依法行政拘留1人

03.09.2014  11:49

9月2日,黄梅消防大队依法将违法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4年08月20日,黄梅县消防大队接到举报投诉:位于黄梅县东门小区21号住所内曹某某私自储存液化气易燃易爆物品,大队监督员立即实地核查,发现曹某私自在东门小区21号其弟弟家中违法储存液化气(查获装满液化气罐27个、空瓶液化气罐1个),现场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器材,并紧邻居民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大队消防监督员立即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现场取证,对责任人曹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曹某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曹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目前,曹某已被送往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