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回来”的司法救助款

17.11.2020  17:27

文法官您好,这是法院财务给我开具的收款凭据,之前法院给付的13000元司法救助款,再加上执行费98元,一共是13098元,我已经还给法院了……

11月6日上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文新宇的办公室里,被执行人刘强将自己手机支付界面递到了法官面前。

司法救助款不是发给申请人的么,为什么还会有人还回来?故事还要从四年前的一场车祸说起。

2016年底,李元在横过道路时,被刘强驾驶的车辆剐蹭倒地受伤。之后,李元将刘强和刘强工作的三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到硚口法院。2017年11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元9.4万元,刘强和三金公司连带赔偿李元1.3万元。

案件生效后,李元并没有收到刘强和三金公司的赔偿款。李元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对刘强和三金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线索,反而收到了三金公司所属的总公司于2018年3月注销的消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杳无踪影。刘强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没有能力偿还李元的赔偿款。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法院执行局在案件后期的跟踪走访中了解到,案件申请人李元自从车祸发生后,身体受到伤害,对其工作收入影响明显,由于其家庭成员中有多名老人和子女,养家负担重,生活非常困难。之后,硚口法院根据李元的申请,依法决定由法院给予李元司法救助款13000元。

李元在收到司法救助款后对法院表示了感谢,同意法官结案。但是对于刘强而言,执行工作仍未结束。由于刘强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硚口法院执行局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在此期间,刘强被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外出打工也无法乘坐高铁等交通工具,这对以打工为生的刘强来说,生活和出行十分不便。今年10月份,刘强主动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屏蔽自己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于是,就有了文初的那一幕。

 

通过本案,法官也希望公众对司法救助行为有一个清醒地认识。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相关规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换句话说,法院对执行阶段的申请人给予的司法救助,并不当然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像李元、刘强这种情况,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另行执行。所以,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被执行人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最终执行到位的款项,则会回笼到救助金账户,用于“救急救难”。

  来源:硚口法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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