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车辆段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01.06.2015  20:12
    江岸车辆段在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工作中,加强全段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相关权益及其安全健康。

    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铁路局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规划、防治策略措施及防治目标任务,制订防治计划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把职业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铁路职业病防治企业标准、职业病防治设施、设备的研究和改进申报等日常工作分别划归相关的安全、技术、财务、教育和劳动人事等职能科室管理执行。段长承担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责任,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制订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加强职业病预防。一是在工作场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每年组织一次对作业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警示标识和说明。二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该段规定由技术科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与运营管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效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时报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备案。

    加强作业人员管理。一是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该段与铁路疾控所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协议,并按国家规定的体检周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实行职业健康监护动态管理。二是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三是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欺骗。四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健食品津贴等,并规范管理。

    加强检查与考核。积极配合铁路总公司及各级安全监督管理、劳动和卫生部门、工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停建关闭,并督办整改。对出现职业病患者的、危害超标严重且得不到治理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