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二、税额
三、减免税优惠
法定减免: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五、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该车船交付的当月。以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期,或者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六、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第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七、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